计分办法
考生总分由综合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
(一)综合测试满分600分(基本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各300分)。
(二)加分项目
同时符合“1”、“2”、“3”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00分。同时符合“4”、“5”、“6”条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同时符合“1”、“2”、“3”、“4”、“5”、“6”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20分。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者,加分50分。
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加100分。
3.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35分、20分、15分;参加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5分、15分、10分;参加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分。
4.在全区范围内,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等十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十个世居少数民族)加7分。
5.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加10分。
6.对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